遂市国资〔2018〕149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国资委2018年第8次委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集聚优秀人才,促进我市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对象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员工。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企业的劳动用工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职能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科学效能原则。按照精简、优化的要求,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职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上岗条件,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的人员结构比例,有效使用劳动力资源,做到因岗设人,因岗招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精干高效,充分发挥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业务等的变化,动态调整各企业劳动用工方案,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分级管理原则。市国资委全面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和市直属国有一级企业劳动用工方案审核工作,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属国有一级企业分别负责所属企业劳动用工方案审核工作。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属国有一级企业将所负责审核的企业劳动用工方案进行统一汇总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五)深化改革原则。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与企业改革发展、做大做强、企业内部责任制、收入分配制度等相结合,不断改革,稳步推进。
第二章 劳动用工计划管理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用工方案,合理设置内设机构数量、岗位(职位)以及薪酬结构和用工总量,做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劳动用工方案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在核定的劳动用工方案内,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制定招录工作方案按管理权限报管理部门(指:市国资委、园区管委会、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直属国有一级企业,下同)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因企业发展,其机构、职数、人数确需增加人员的,应制定劳动用工增加人员方案,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管理部门核定。经核定的增加人员方案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增加人员方案当年未使用完毕的,按程序报管理部门核准后,可延至下年度使用,最长不超过2年(从核准之日起)。增加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发展中产业链拉长而需新注册成立企业的;
(二)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的;
(三)工作任务显著增加的;
(四)其他确需增加人员的因素。
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缩减用工总量、内设机构和中层管理人员职数。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凡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时退休。各市属国有企业分别结合自身经营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本企业各岗位员工按照岗位职责分类管理,可实施差别化的退休年龄退休,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退休后因工作需要返聘的,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执行。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先从企业(集团)内部调剂,无法调剂和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三章 招收录用管理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招录的员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改革创新精神,能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卓有成效地做好工作;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正确行使职责,依法依规办事,廉洁从业,诚实勤业,团结同志、和谐共处;
(五)管理岗位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六)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技术性岗位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条件。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招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核定的员工总数、实有人数、空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录的岗位、条件与要求;
(三)招录方式、程序等。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内容应包括:
1.招聘企业情况简介,招聘岗位名称、人数和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2.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资料;
3.招聘办法、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需通过考试考核的,应明确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报名。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聘企业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笔试。由招聘企业组织实施,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上按招聘计划1:2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四)面试。招聘企业成立面试考核组,按照不同的招聘岗位要求和特点,组织面试工作。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计算总成绩,并根据招录计划,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五)体检。体检由招聘企业统一组织。因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空缺名额,按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六)考察。主要考察拟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七)聘用。确定聘用人选后,招聘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市纪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对笔试、面试、考察等环节开展监督。
第十二条 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下列人员可采用考察等方式直接聘用:
(一)“遂州英才”计划和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专业人才;
(二)符合企业发展所需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
(三)因工作需要,在市属国有企业之间交流的人员。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企业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企业人事、财务审计岗位。
第四章 日常用工管理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实行企业内部劳动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建立竞争上岗、择优上岗、轮岗交流、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全员考核和绩效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商业类企业体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收入能升能降,公益类企业体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收入能高能低。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培养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职业自豪感和良好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遂市国资〔2017〕187号)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及分配制度。
第五章 内设机构与中层管理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内设机构编制和中层管理人员职数,中层管理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指企业内设机构的正、副职(含明确享受中层管理人员政治待遇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参与中层管理人员竞聘的人员原则上在本企业范围内部进行公开竞聘,因特殊情况需面向社会公开竞聘由企业制定方案按审批权限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任职资格:
(一)任职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敢于开拓进取,主人翁意识强;
3.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顾大局,讲团结;
4.具有所任岗位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特殊要求。
(二)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本企业内部员工竞争中层正职职务的,应当是在本企业担任中层正职职务,或担任中层副职职务满两周年及其以上;
3.本企业内部员工竞争中层副职职务的,应当是在本企业担任中层副职职务,或在本公司工作满两周年及其以上;
4.初任中层副职职务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个别特殊岗位不能超过50周岁;初任中层正职职务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个别特殊岗位的不能超过55周岁;
5.企业面向本企业以外招聘中层管理人员,由企业根据岗位工作特点和需要设置招聘条件;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竞聘工作程序:
(一)条件。企业公开拟招聘职位名称及任职条件、资格。
(二)报名。报名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审查。对所有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笔试。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笔试,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竞选演讲)人员。
(五)面试(民主测评)。对参加面试(竞选演讲)人员进行测评打分。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计算总成绩,并根据招录计划,按综合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任人选。
(六)考察。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七)公示。对任职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任命。企业班子(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任命,并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备案。
市纪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对笔试、面试、考察等环节开展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会同市人社局及市纪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对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申报机构、劳动用工总量、增员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超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录人员的;
(四)擅自调整劳动用工计划或下属企业机构、用工计划的;
(五)擅自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和下属企业管理人员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严格招录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由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的;
(五)招聘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录规定,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应当予以清退,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当年起三年内在我市国有企业的应聘资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市属各国有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报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