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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鼓励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遂发改〔2017〕51号 发布时间:2017-02-2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遂宁市鼓励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221

 

 

遂宁市鼓励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

投资项目的实施意见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有效路径。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体改综合〔2016451号),为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要有利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和经营机制,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搭建合作平台,加强引导示范,探索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有效途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遵从互利自愿原则,不搞行政命令,不搞拉郎配。

完善机制、促进发展。将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提升决策水平和管理效率。建立健全投资退出机制,探索特殊管理股等管理模式,发挥各类所有制资本的积极作用,持续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依法依规、平等互利。依法推进项目合作,规范项目管理,维护契约精神。依法保护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平等保护非国有资本股东利益。依法平等行使权力,强化合作意识,消除各方顾虑,建立完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务实推进。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不搞一刀切,不搞全覆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对涉及国有资产监管的重大改革项目,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二、创造项目合作条件

(三)拓宽合作领域

允许非国有资本参与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和限制准入以外的各类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合作项目主要包括: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完全市场化运作,并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竞争类项目;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承担政府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的功能类项目;重在保障民生、服务社会,并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为主要目标的公益类项目。

(四)完善合作方式

国有企业主要采取合资新设企业、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项目投资。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依法按规定以货币出资参与合作,允许非国有资本按规定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或者以专利、版权、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合作。非国有资本主体之间或非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之间,可以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联合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需新建独立法人公司作为运营平台的,对于竞争类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或控股;对于功能类和公益类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其中外资企业除非法律法规明确允许控股外,原则上以参股方式进入。

(五)搭建合作平台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托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建立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网络合作平台。通过网络合作平台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做好政策解读。征集发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资信息,促进国有企业与非国有资本交流合作。先行在竞争性市场化行业等领域选择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型升级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引入非国有资本,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三、规范项目合作管理

(六)严格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做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由国有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策。应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发挥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积极作用。应制定实施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实施方案,由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参股子企业实施方案,由市属国有企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应完善第三方评估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防止内部人控制。应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规范引资方式

以股权转让方式引入非国有资本的,除处于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符合直接协议转让条件的以外,国有产权转让一律进入产权市场公开挂牌,实行竞价交易。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非国有资本的,应参照产权转让管理方式,通过产权市场公开透明地选择投资人并决定对价。以合资新设企业方式引入非国有资本的,要合理确定企业整体价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平等保护非国有资本股东利益。对于依法按规定以实物、允许土地使用权、产权、版权、技术等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非国有资本,要依法对投资主体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评估认定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统一遴选标准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建立的网络合作平台等渠道广泛发布信息,不得在参与主体资质条件中单独对非国有资本主体设置歧视性附加条件。引入的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应当是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具有支持项目持续发展的意愿和实力。应对拟引入投资主体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投资锁定期等进行核实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对少数引入特殊战略投资者的,要加强尽职调查、资产评估、民主决策等工作,建立项目决策责任背书制。

(九)完善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由原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或者新组建项目法人公司的,原国有企业和新组建项目法人公司应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完善国有资本管理方式,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完善项目或项目公司国有出资管理,通过企业章程体现出资人的意志和诉求。依法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履行权利和职责,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过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十)强化项目管理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法人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参与各方应通过企业章程或项目合同,对可能涉及的经营管理、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类投资主体的退出机制,公益类和功能类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应在项目企业章程或合同中明确。非国有股东持股主体发生变化时,国有股东拥有优先受让权。应发挥各类投资主体功能作用,积极探索优先股、特殊管理股等股权模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扩大项目投资效益。应依法建立完善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的劳动用工制度,完善激励与约束、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薪酬分配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优化项目合作环境

(十一)完善支持政策

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其使用的原划拨生产经营性土地经批准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财政、税务等部门从维护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统一性出发,落实有关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实物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税收支持政策。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收费清理改革、产业发展以及财金互动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推动改制企业良性发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施以管资本为主的管理模式,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中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成长规律。

(十二)形成工作合力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制度建设,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国资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整合资源,尽快搭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网络合作平台;力争在年内推出一批典型示范项目;建立跟踪后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开展评估评价,不断完善相关工作。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广泛凝聚共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非国有资本是指除国有资本以外的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境外资本。金融、文化类国有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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