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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属非上市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遂市国资〔2017〕258号 发布时间:2017-12-1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市属各国有企业:

《遂宁市市属非上市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遂宁市市属非上市企业实施中长期

激励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化遂宁市市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探索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核心岗位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市属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遂委办发〔2014〕2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参照《四川省省属非上市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川国资委〔2017〕23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坚持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适合试点企业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增量激励。以增量作为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的激励来源,原则上以利润效益增量为主,激发企业内在活力,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三)稳妥推进。在试点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应审慎起步,多方面征求意见,不断完善规范。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中长期激励水平与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和业绩贡献等相匹配,企业业绩考核与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应双重挂钩,考核与分配激励过程应规范透明。

二、试点范围与试点条件

(一)试点范围

本《实施意见》原则上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商业一类的非上市企业。企业主业需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且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科技型非上市企业需按《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开展试点工作。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开展非股权中长期激励。

(二)试点条件

1企业战略明确,主业突出,符合集团(母公司)整体发展规划,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稳健,扣除非经营性收益后有经营现金流保障的净利润连续3年增长,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净资产收益率对标处于行业良好值及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2公司产权清晰,治理结构规范并有效运转,基础管理扎实,内控制度健全,并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和市场竞争要求的劳动用工、绩效考核和薪酬福利等制度体系。

3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4近三年无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积极维护收入分配秩序,认真配合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试点内容

(一)实施中长期激励的对象

实施中长期激励的对象原则上仅限于和实施激励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企业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或重点项目有直接影响的关键核心岗位人员。单次激励对象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激励对象原则上应当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在本岗位工作未满1年的市场化选聘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批。

企业以下人员不得参与中长期激励计划:一是市委、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二是企业的外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国有控股股东委派);三是任何持有企业股份的人员;四是最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人员。另外,对于上级企业兼任或挂职下级企业职务的人员,也不得参与兼职或挂职企业的中长期激励计划。

(二)中长期激励方式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不同的激励对象,有针对性地设计激励方式:

1中长期价值增值分享:是指以企业利润增量为基础,根据利润的增长幅度确定考核期内中长期激励奖金的总量,用于对激励对象进行激励。

操作流程:期初,由企业确定超额利润的提取基数和激励奖金总量提取公式:提取基数X提取比例。其中,提取基数为企业利润的增加额,基准水平可根据企业历史业绩表现或战略目标、同行业对标企业的历史业绩表现或同期业绩表现确定;提取比例在期初应当设定一个基准值,并在期末按企业在考核期内的综合业绩表现进行调整。同时,企业应对激励奖金的提取设定业绩门槛要求,若实际业绩未达门槛要求,则不得提取激励奖金。考核期满后,在达成业绩考核条件的情况下根据上述公式进行中长期激励奖金的提取,并按照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分配,在考核期满后分批逐年发放。

2附带权益计划:仅适用于金融投资机构,是指在企业所投资(或管理)的项目(或基金)的投资回报超出一定水平后,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企业核心团队的奖金。

操作流程同中长期价值增值分享,以项目为利润单位。

3中长期业绩奖金:是指激励对象在完成中长期业绩目标(通常为2—3年)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奖金,奖金的多少与业绩完成情况挂钩。

操作流程:期初,由企业在期初根据激励对象的岗位层级、总现金薪酬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中长期业绩奖金的目标水平,并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和发展要求确定业绩结果与中长期业绩奖金实际水平之间的链接机制,以及具体进行支付的时间安排。考核期满后,根据业绩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计算得到中长期业绩奖金,并按期初确定的支付时间安排进行发放,必要时可分为若干年递延发放。

试点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可不局限于以上方式,原则上,试点期间每家试点企业只能选择1种激励方式,每位激励对象在同一时期也只能参与1种激励计划,避免重复激励。中长期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扣除非经营性收益后、有经营性现金流保障的税后净利润增加额的30%,也不得高于企业当年工资总额的30%。企业按照价值贡献在激励对象中合理分配。

(三)中长期激励管理体系

鼓励企业采用激励基金计划等方式与中长期激励工具相衔接,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的中长期激励管理体系。

1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应结合企业战略规划,与企业战略实施和改革同步。

2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中长期激励计提起点值。计提起点值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或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的较高值。

3企业应通过激励基金计划实施延期支付,递延周期一般不低于三年。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行业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每个递延年度的兑现目标,兑现年度的企业效益至少不得低于计提年度的企业效益;

4实施多期中长期激励计划的企业,鼓励其建立扣回补偿机制,当企业支付年度实际经营业绩未达到兑现目标时,应将该年度计划兑现金额从激励基金扣回;

5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中长期激励退出机制。激励周期内,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对应的激励对象应分阶段退出激励。

(四)中长期激励考核约束体系

1实施中长期激励的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业绩考核和员工绩效评价体系,以考评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激励兑现的必要条件。企业业绩考核应结合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采用多因素评价、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标、定量分析与定性评议相结合等方式方法,综合衡量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经济效益指标应剔除非经常性收益,并有相应的经营性现金流保证。员工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贡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态度等。根据员工的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明确考评范围和内容,量化考评任务和指标,进行全面客观考评。

2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实施中长期激励机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等。如出现弄虚作假、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或用其他手段恶意骗取奖励的,要追缴已兑现的激励报酬,并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中长期激励方案的管理

1方案制定和审核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和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审核,且以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名义按程序报市国资委、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后的激励方案再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书面审定意见发表意见。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未设立股东(大)会的企业按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实施。

2.方案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企业及行业情况简介,中长期激励计划方案,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财务、法律意见书,职代会审议意见及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其他方面。

一是年度报告制度。在激励方案实施期间内,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审核单位和市国资委报告上一年度激励方案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实施激励涉及的业绩条件、净收益等财务信息;激励对象在报告期内各自获得的激励情况;激励支出的列支渠道和会计核算情况;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二是撤销。企业如需撤销已实施中长期激励方案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中长期激励方案的,应当在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形成撤销决议后,向市国资委递交终止激励方案的申请报告。

三是其他方面。经审批后实施的中长期激励有关激励额度可在工资总额管理中单列,不进工资总额基数。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相关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激励方案:

市国资委、纪检监察、巡视组、审计等部门对企业经营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企业当年或者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企业当年或者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保留意见的理由对于中长期激励计划有负面影响的。

企业当年或上一年度在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管理: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任职期间严重失职、渎职的,企业应终止授予激励,并追回已获得的收益。

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发生贪污受贿、泄露企业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企业利益和对企业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行为,应取消其激励资格并收回部分或全部激励报酬,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或死亡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当年可行使或兑现部分激励可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行使或兑现,半年后失效,尚未达到行使或兑现条件的不再行使或兑现。

激励对象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被解雇的,尚未行使或兑现的部分,不再行使或兑现。

如激励对象出现弄虚作假,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或用其他恶意手段骗取收益的,要追回已经兑现的收益,并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中长期激励试点,事关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广大员工切身利益。各企业作为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的实施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有序组织实施。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方案,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中长期激励计划方案的报批程序。要认真做好宣传沟通工作,积极引导企业广大员工支持、参与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的有关工作。

(三)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本《实施意见》出台后,拟选择2户企业开展中长期激励试点,试点有效期为5年。市国资委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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