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11日
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接轨、与企业功能分类、行业特性相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相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激励约束,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参照《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川国资委〔2016〕240号)和国资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含集团本部及其出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属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各种劳动报酬总额,包括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工工资,其中企业集团负责人薪酬按《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委发〔2016〕26号)要求管理,职工工资的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部职工,是指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等)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是指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出资人依法调控、监督下,企业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在满足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与劳动效率提升相匹配(以下简称“两匹配”)的前提下,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情况,在合理预测、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工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工资政策。
(二)工效挂钩。工资效益同向联动,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三)战略导向。企业以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规划为指导,确定本企业的薪酬策略。
(四)分级分类。围绕以管资本为主,根据出资关系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分类监管要求,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以提升国资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的总体要求,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建立集团本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依法调控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对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工作进行指导,并保持市属国有企业人均工资水平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它重大收入分配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精神,组织开展集团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以及清算工作;结合下属子企业的行业、规模、发展阶段等因素,建立子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制定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子企业工资总额及其它重大收入分配事项的监督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工资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纳入全面预算管理的范畴,与企业的全面预算同步开展,并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层层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企业合并口径的工资总额预算应符合“两匹配”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单位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工资总额预算增减额及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经确认的工资总额为基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其中:
(一)上年度工资水平增幅超出遂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的部分以及单列工资,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在预算年度内因新建、扩建项目及政策性增人等情况增加职工的,相应增加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其中,集团本部当年增加或减少人员需要核增或核减工资总额的,应根据其所在层级人员在上年工资清算中确认的平均工资水平核增或核减。
(三)预算编制单位因减少人员、改制重组及上年一次性补发工资等因素,相应减少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新组建预算编制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根据核定的工资水平、实际到位人数、到位时间据实确定,其工资水平,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工资水平,并参考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和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单位应根据功能定位和工效挂钩机制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增减额。商业类企业要突出效益导向、市场导向,工资总额预算增减与企业经济效益增减紧密挂钩。公益类企业既要考虑功能任务,又要考虑经济效益,工资总额预算增减与功能任务完成情况和企业经济效益增减紧密挂钩。
除本部外的预算编制单位可根据集团战略定位、行业属性等因素,探索符合企业实际的工效挂钩机制。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中单列工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 预算编制单位负责人薪酬、市场化机制聘用的职业经理人薪酬;
(二)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
(三)企业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且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引进计划的;
(四)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及其团队的奖励;
(五)经市国资委批准实施中长期激励的企业,以现金形式兑现的中长期激励额度需纳入当年工资总额的部分;
(六)其他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事项。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单位应在工资总额预算中,引入人工成本效率指标作为控制指标,根据行业类型和发展阶段优先选择不同的人工成本对标指标,商业类企业应侧重人工成本利润率,公益类企业应侧重人事费用率或人工成本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的比重等,实行工资、人工成本与效益紧密挂钩,有效抑制人工成本的不合理增长。
第四章 企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五条 纳入集团本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范围的职工,是指集团本部职能管理部门的在岗职工,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一般不包括能相对独立核算考核的利润中心机构或集团直接管理的所属非法人机构(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参照法人单位编制)的人员。集团本部职能管理部门的范围具体由企业提出,市国资委认定。
第十六条 决定机制对应的工资总额原则上由企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增减额共同确定。
第十七条 工资总额基数分为固定工资基数和浮动工资基数两部分。企业应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基数固浮比。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固浮比在3:7至4:6间确定,商业二类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固浮比为4:6,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固浮比为5:5,企业确定固浮比后应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 工资总额增减额由固定工资增长额和浮动工资增减额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工资总额增减额=固定工资增长额+浮动工资增减额
(一)固定工资增长额由固定工资基数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共同确定,计算公式为:
固定工资增长额=固定工资基数×CPI(CPI即上一年度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增长幅度,当CPI小于0时,固定工资增长额为0)
(二)商业类企业的浮动工资增减额由浮动工资基数、本年度经济效益(利润总额)的增减情况和浮动工资系数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为:
浮动工资增减额=浮动工资基数×经济效益增减率(利润总额增减率)×浮动工资系数
其中:浮动工资系数根据企业当年人均利润和工资比较系数(见附件1)确定,原则上控制在0.06—1.65范围内(见附件2)。
(三)公益类企业的浮动工资增减额由浮动工资基数、本年度功能任务完成情况和浮动工资因子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为:
公益类企业浮动工资增减额=浮动工资基数×〔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视同增长率×50%+(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浮动工资因子)×50%〕
其中:功能任务完成情况是指企业所承担的政府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浮动工资因子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利润总额)增减情况和工资比较系数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0%~10%范围内(见附件3)。
当公益类企业完成功能任务时,视同增长率为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未完成功能任务时,视同增长率为0;浮动工资因子与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之和原则上不小于0(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数据为准)。
(四)利润总额以财务决算数为基础,剔除重大非经营性因素后确定,其增减率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增减率=(年度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基数)/利润总额基数
其中:利润总额确认口径与本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值一致,利润总额基数为前三年考核完成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考核完成值中的较高值,但企业所处行业经济周期下行时,利润总额基数为前三年考核完成值的平均值与上年度考核完成值中的较低值。
第十九条 工资总额须根据企业效益情况、行业对标情况、人工成本控制水平和工资相对水平按以下流程合理确定。
(一)工效挂钩的控制。
1.年度利润总额较利润总额基数增长且盈利的,工资增幅原则上不超过遂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
2.年度利润总额较利润总额基数增长但未盈利的,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遂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3.年度利润总额较利润总额基数下降但盈利的,工资降幅原则上不超过遂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但净资产收益率对标处于行业良好值及以上的,浮动工资可以不下降;
4.年度利润总额较利润总额基数下降且未盈利的,工资降幅原则上不超过遂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
(二)相对水平的控制。
企业集团本部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属子企业工资平均增幅,子企业工资平均增幅为负时集团本部工资不增长;集团本部工资水平已经达到上年市属监管企业集团本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或达到上年所属子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其浮动工资原则上不增长。
(三)人工成本的控制。
人工成本利润率下降的商业类企业,工资增幅原则上按1—3个百分点下降;人事费用率上升的公益类企业,工资增幅原则按1—3个百分点下降。
(四)行业对标的奖励。
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对标处于《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行业优秀值的,工资增幅可适当再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且不计入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条 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发展战略清晰、内控制度完善、工资总额管理规范的企业,考虑其行业发展规律和所处运营阶段,经企业申请,市国资委同意,可实行工资总额周期管理。
实行工资总额周期管理的企业集团本部,以三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应当制订与管理周期相一致、满足企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周期经济效益增长计划和周期工资总额增长计划,作为申请实施工资总额周期管理的必要附件上报市国资委备案。周期内,企业单个年度的工资总额可以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自主调剂安排。
市国资委按照年度结算、周期清算的方式分别对工资总额周期执行情况进行备案、核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取消周期管理试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连续2年(或以上)出现经济效益降幅在50%(含)以上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其工资总额按企业实际情况实施一企一策,另行确定。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围绕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规划,在充分考虑、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产业板块特点、企业组织管理情况和市场化程度等因素下,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确定机制,由企业负责组织制订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方案,通过建立全员绩效考核体系,做好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工收入可包含工资、中长期激励收益等部分,其职工工资原则上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三部分构成,企业要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比例,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所占比例原则上应大于基本工资所占比例。
基本工资体现学历、工作年限、岗位责任、岗位技能、岗位强度、岗位环境等因素,并随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变适当调整。
绩效工资体现个人业绩与所作贡献,与企业经营效益和个人考核结果紧密挂钩,上下浮动。
井下作业等特殊工种和高温、高寒、高海拔地区的工作岗位以及安全工作岗位,可实行相应的津补贴制度。
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包括岗位分红和项目收益分红等分红激励收入、虚拟股权分红等中长期激励的现金收入,以及实施股权激励当期购股现金支出额度部分(不含股权期权的收益部分)。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体现岗位价值和业绩导向的员工薪酬体系。推行岗位价值差异化,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强工资与效益的同向联动,企业效益下降或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时,职工绩效工资应当相应下降。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要运用工资集体协商和市场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在企业内部分配上逐步引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员工业绩、薪酬市场对标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要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收入分配向创造价值的核心人才、关键岗位和工资水平偏低的一线职工适当倾斜,逐步提高核心骨干员工薪酬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调整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要加大关键人才的激励力度,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行业特点和员工接受程度,建立关键人才中长期激励机制;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对科技创新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可实施专项激励。
第六章 工资总额清算与核算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在上年度财务决算完成后,向市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报告,同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做好所属子企业的工资总额清算,并确认其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统一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含集团本部和所属子企业)工资总额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专项审计情况和工资总额清算报告,综合考虑企业规模、效益、行业及发展阶段等因素,在对有关数据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审核集团本部工资计提与发放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所属子企业工资计提与发放是否合法、合规。
第三十条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计提的工资总额中应发未发的跨年度奖金,经市国资委核准后可以在3年内滚动使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凡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其他工资性收入均应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中归集反映,不得多头提取或重复计提工资性收入,不得将应付工资余额转入其他科目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要求,严格控制福利增长,规范职工福利管理。
第三十三条 职工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职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缴纳费用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企业缴费部分划入企业负责人个人账户部分的比例,与职工之间的差距原则上控制在2倍以内。对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退休人员,企业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
企业不得为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可为长期在海外高危险地区、从事高危职业工种等员工购买商业性团体意外保险。
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补充医疗保险体系,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缴纳费用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企业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之外再列支医疗性质的福利项目。
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第三十四条 职工工资为税前收入,职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对企业工资总额以及其他收入分配重大事项,通过必要的决策程序,并提交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强化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以及其他收入分配重大事项、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加强工资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对工资效益联动异常情况发提醒函,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作专项报告予以备案。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会同市人社局对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以及其他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计提和使用工资总额,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企业集团本部超发金额超过清算应发工资总额5%(含)以上10%以内的,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10%的绩效年薪;企业集团本部超发金额在10%(含)以上的,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集团所属子企业违反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视情节轻重,将追究集团公司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工资发放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列支渠道。市国资委对违规列支或其他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和通报批评。
企业集团本部违规列支金额在10%以内的,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10%的绩效年薪;企业集团本部违规列支金额在10%(含)以上的,扣罚该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的绩效年薪。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从2017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2年。